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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种子基金发布,20亿

(原标题:深圳种子基金发布,20亿)

超级种子基金来了。

投资界从深圳天使母基金官网获悉,《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正式发布。据悉,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简称“种子基金”)认缴总规模20亿元,由深圳市财政局通过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视种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相关资金。

其中有几个值得关注的点:

首先,种子基金要求全部投向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地区的项目,投资方向为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相关领域。

其次,种子基金打破了此前5到10年的惯例,存续期延长为15年,也进一步体现其投向更早期的目的。

而在投资对象上,种子基金所投项目必须为极早期项目,即: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轮外部机构投资;二是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估值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不过,在对极早期项目完成投资后,还可以在项目成长过程中进行追加投资,但子基金用于追加投资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这是深圳培育早期投资环境的又一标志性事件。当全国各地投身招商大潮之际,深圳率先打破内卷从天使母基金到种子基金,往早走,更早一些。

附:以下为基金遴选公告全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

一、种子基金定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认缴总规模20亿元,由市财政局通过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视种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种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区联动、更早更小、风险容忍”的原则,通过投资各类子基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种子期科技项目,链接全球科技创新资源,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管理资质: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与种子基金正式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须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在种子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二)注册区域: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须在深圳注册。经投委会批准,清科、投 中、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等第三方知名机构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前30名的机构申请种子基金的除外。

(三)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深圳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包括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核心团队成员;至少累计主导过3个(含)股权投资成功案例;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子基金管理机构最近3年受托管理的基金总额或者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参与管理的已实缴投资的项目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过失,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处罚的影响基金正常运营的不良记录。

(四)管理制度: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完善的行业研究、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

(五)募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种子基金申报方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提交。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20%资金(不含种子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拟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除外,但应提供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子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

种子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区域:子基金注册在深圳市。

(二)基金规模:单一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种子基金对单一子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

(三)出资结构:


    市、区两级引导基金合计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目标规模的80%,其中种子基金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合计出资原则上不超过50%,区引导基金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原则上不低于30%。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合计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目标规模的2%,其中子基金管理人出资须不低于1%。


2.国资背景(国有控股、实际控制或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允许其财政及国有成分出资总额最高可达100%。

(四)子基金应在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五)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六)种子基金有权在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款实际到位后再行出资。

(七)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相关领域。

(八)返投要求:投资标的须为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承诺投资三年内总部落地深圳的境内外企业。在子基金作为股东于企业内完全退出前,被投企业不得搬离深圳。

(九)投资标的:种子基金参股子基金须投向极早期初创企业及追加投资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子基金也可以投向符合条件的尚未实体运作项目(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投资对象为极早期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轮外部机构投资;二是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估值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追加投资是指子基金对其已经投资的项目再次投资的行为。

(十)投资限额:单个项目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单个项目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投资期限内,子基金可对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子基金用于追加投资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十一)管理费用:子基金投资期内,管理费每年按不超过实缴金额扣除已收回本金后的2.5%收取;退出期内,每年按不超过已投未退金额的1.5%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子基金对种子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子基金员工跟投出资平台除外)。子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考察和尽调等费用均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收益分配:子基金按照“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退出项目即退即分”原则进行分配。当子基金整体实现退出时,应优先向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返还实缴出资金额,再向普通合伙人返还实缴出资金额。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十三)回购及让利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种子基金设置以下奖励机制,子基金可选择任一方式:


(1)回购。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满足相关要求的子基金,其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回购种子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2)让利。对于满足相关要求且盈利的子基金,种子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及5%的基准收益后,将投资于深圳地区项目所得的超额收益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非深圳市属财政资金出资人进行让利。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仍未能完成清算又不选择回购的,种子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2.回购及让利方式如下:

(1)回购方式为回购子基金份额。子基金投资期满后,若子基金满足相关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申请回购种子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种子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收购价格参照种子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②种子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购价格参照种子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收购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③种子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收购价格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种子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2)让利方式为让渡超额收益。子基金采取项目“即退即分”和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对于满足相关要求且盈利的子基金,种子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及5%的基准收益后,将投资于深圳地区项目所得的超额收益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非深圳市属财政资金出资人进行让利,但不得超过种子基金从子基金获得的全部收益。

(十四)投资决策: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管理公司可向子基金指派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子基金投委会会议,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违反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不合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十五)风险控制: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专注度要求

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参与相同领域和地域的基金,不得作为上述基金的关键人。

3.资金托管

子基金应委托深圳市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深圳市内分支机构进行托管,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非关联方)一致同意。根据托管协议,托管机构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事务,对基金资产进行全程保管及监控,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4.惩罚措施

如果在投资期内,子基金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有权暂停出资并责令子基金管理人整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种子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并可采取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退还管理费、取消让利及后续合作资格等惩罚措施,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种子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因种子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种子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的;

(3)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期出资的;

(4)种子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的;

(5)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政策导向的;

(6)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7)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①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②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8)子基金管理机构连续2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未达标;

(9)子基金出现重大审计问题且限定期限内未能整改完成的;

(10)主管部门认定子基金未达成政策目标。

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仍未与种子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种子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另行申请。

5.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须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等,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6.奖惩机制

(1)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欺骗种子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天使母基金资金等行为,管理公司将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通报管委会;

(2)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公司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退还管理费、取消让利及后续合作资格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严格遵照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和带来良好回报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置信用加分项,优先通过下一期种子基金的配资审批工作。

四、子基金申报流程

(一)公开征集

管理公司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面向社会发布种子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请子基金管理机构登陆官网(www.tsfof.com)自助下载或电话咨询(0755-26165888)。申请采取递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请子基金管理机构先将包括盖章扫描版及word版的电子材料发送至官方邮箱(tsfof@tsfof.com),经管理公司初审认为无须补充的,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需要正本1本和副本6本,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子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二)初审立项

管理公司对于材料齐备的子基金申请方案通过立项会进行择优遴选。

(三)尽职调查

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团队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投资决策

完成尽职调查后,管理公司将子基金设立方案、投资建议、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投委会进行决策。

(五)社会公示

管理公司将在投委会履行决策程序后10日内对拟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六)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

社会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管理公司将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由种子基金签署盖章和进行资金拨付。

(七)投资后管理及退出

管理公司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为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生态圈,提升子基金规范运营、业务拓展等方面的能力,管理公司对子基金投后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情况信息汇总、绩效评价、子基金投后事项的合规性复核等。

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为种子基金申报和遴选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种子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种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产业方向及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遴选,具体以最终签署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基金设立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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