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第四十九期和第五十期,详细回答了化妆品备案检验相关问题。备案检验项目包含: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人体功效试验等。值得注意的是,驻留类产品理化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人体安全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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